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EV-113-中簡-4070-20250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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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070號 原 告 鄭穎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儒 律師 被 告 李星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紀桂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   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本件被告係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    2月31日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地方法 院   勞動專業法庭審理,已逾上開得聲請移送管轄之期間。況依 兩造簽定之「娛樂直播主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所示,被告為娛樂直播主,藉由聊天,唱歌,跳舞等才藝提供情緒價值給玩家,透過禮物打賞累積收益,本得斟酌其所欲獲取報酬之多寡,而決定付出之勞動成本。是被告係為自己之利益勞動,而非依附於原告,專為原告之事業利益貢獻勞力,被告抗辯本件為勞動事件,亦不足採信。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4月3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負有   於約定之合作期限內,依原告提供之平台主播帳號,提供    娛樂直播主工作之義務。然被告於113年6月11日起已逾10    日未上播,經原告通知仍未改正,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直播平台的營運方,有義務按照約定的    報酬計算方式和支付週期向被告支付勞動所得。但截至目    前,原告仍拖欠原告應得的薪資,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契約    中關於報酬支付應得的約定,構成了違約在先的事實,是    被告停止直播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合理行為等語置辯,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民法第265條所定之不安抗辯權,以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 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為要件。若訂約時,他方之財產已難為對待給付,雖訂約時一方不知其情事,亦不得援用該條之抗辯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889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抗辯原告積欠薪資之事實,固提出與原告員工「墨星璃」對話截圖為證,該對話被告固有向「墨星璃」催討薪資,惟「墨星璃」回答:「我有把事情回報給執行長,他會致電給你」,而「墨星璃」於113年6月17日傳訊予原告   :「李星葳小姐,妳六月份的薪水未提供匯款帳號,無法確 認匯款。並且妳封鎖官方Line,又私自刪除平台帳號,想告知妳已違反承攬契約第五條,倘乙方違反以上任何條款之約定,或於十天內未上播者經甲方以通訊通知而仍未改正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同意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整與甲方。妳於6/10、6/12告後仍然未改進,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整。」,有原告提出同對話截圖在卷可稽,是原告係因被告未提供匯款帳號而無法匯款,被告   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四、系爭契約第5條固約定:「倘乙方(即被告)違反以上任一條 款之約定,或於10天內未上播者經甲方(指原告)以通訊通知而仍未改正,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同意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00元整予以甲方。」。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娛樂直播主,藉由聊天,唱歌,跳舞等才藝提供情緒價值給玩家,透過禮物打賞累積收益,本得斟酌其所欲獲取報酬之多寡,而決定付出之勞動成本,已如前述,而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係提供平台及電子設備、聲卡、科風等予被告,本院審酌上情及社會經濟狀況、被告違約之情節等情,認兩造上開約定之違約金額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10萬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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