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簡-4070-202502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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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70號 上訴人 李星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