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EV-113-中簡-4078-20250205-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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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德俊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筱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份。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3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上訴人即應繳納前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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