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EV-113-中簡-4086-2024120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86號 原 告 王碩增 一、原告就被告涉嫌傷害及毀損罪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 字第808號傷害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9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萬3000元,其中就原告主張:被告涉嫌毀損鐵門及門框罪部分應賠償原告2萬3000元部分,因被告經刑事第一審認定毀損罪部分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及請求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