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V-113-中簡-4089-2024112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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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一、原告與被告林鈿延即林俊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雖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5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