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3-中簡-4096-20250212-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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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耀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56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