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3-中簡-4149-2025021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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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49號 原 告 鍾金財 林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楊昇憲 楊春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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