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EV-113-中簡-4150-202412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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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50號 原 告 戴春儀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律師 被 告 林榮華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為原告主張通行權之訴者,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本件經本院囑託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有臺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因通行臨地所增加之價額,其鑑定結果,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276,082元,有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年12月17日鴻廣字第1131217號函檢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6,08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原告起訴時已先繳納4,630元,尚應繳納28,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8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