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EV-113-中簡-4179-202501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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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陳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仁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未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是原 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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