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EV-113-中簡-4187-2025031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湯士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士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