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EV-113-中簡-4190-2025020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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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90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廖彥盈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潘巧庭間 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1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66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反訴部分標的價額為1萬22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總額為1萬1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