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EV-113-中簡-4198-202501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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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198號 原 告 蘇仲煌 被 告 張宸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2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不詳時間起,參與由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 發起之詐欺集團,並負責於旅館內看管提供銀行帳戶之人,以確保匯入其帳戶內之詐欺贓款不會遭到轉出或提領,便於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銀行帳戶為詐騙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上午11時9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取得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內(即第一層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中午12時56分將上開金額轉入至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經營之MaiCoin虛擬通貨買賣平台之虛擬帳戶內(即第二層帳戶),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或去向,致使原告因本件詐欺而損失15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件沒有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受有15萬元損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1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552號等該案之相關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被告所涉犯上開詐欺等犯行,業經審理後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15萬元,應屬有據。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 元,及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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