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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3-中簡-4210-202502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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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421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被 告 何蓉蓉(即何劍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421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聲請撤回狀,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劍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伍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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