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3-中簡-4274-2025022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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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奕嘉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政仁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 第42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