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EV-113-中簡-4274-20250325-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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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奕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