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3-中簡-4284-20250304-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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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林嘉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