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EV-113-中簡-4295-202501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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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 告 黃威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後,被告具狀表明其住所地在臺南市, 如來本院應訴路途遙遠影響工作,請求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經本院詢問原告,原告表示對於移轉管轄至臺南地院沒有意見。茲因原告為法人,其委任訴訟代理人至本院或臺南地院開庭均無困難,而被告為住在臺南市之自然人,已表明至本院應訴有困難,考量當事人間應訴之便利及公平,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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