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3-中簡-4296-202503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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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96號 原 告 劉秋谷 被 告 黎瑞龍(已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死亡) 陳咨閔 郭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黎瑞龍業於本件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後之114年2月2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黎瑞龍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