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EV-113-中簡-4302-20250318-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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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洺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筠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