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EV-113-中簡-4303-2025031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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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子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蕭侑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侑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 7,549元(計算式:原審請求225,699元-第一審法院命給付金額2 8,150元=197,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