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EV-113-中簡-4312-2025030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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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12號 上訴人 黃玉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大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793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