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EV-113-中簡-435-20250224-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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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林清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明山間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