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律師費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EV-113-中簡-4411-2024122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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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411號 原 告 呂坤豐 被 告 哈佛國際法律事務所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 樓之0 兼 上一人 人法定代理 李明海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律師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