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EV-113-中簡-740-20250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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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40號 原 告 鄔景坤 鄔翔帆 鄔珮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簡玉良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