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EV-113-中簡-78-20241209-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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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8號 原 告 廖英伶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劉貞瑩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其餘由原告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 日為判決,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