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報酬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EV-113-中簡-954-20241217-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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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文献即方文獻 上列當事人與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報酬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萬8883元 」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萬8889元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 之 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