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2862-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62號 原 告 林燕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美霜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 自民國9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3萬0635元(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