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EV-113-中補-2884-2024101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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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貞珠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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