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2925-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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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25號 原 告 施凱瑄 上列原告因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562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