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2942-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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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松年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19萬9754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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