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3000-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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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00號 原 告 陳泰銘 邱靖傑 巫冠賢 楊仲凱 黃政嘉 吳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47萬9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