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3080-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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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80號 原 告 魏彩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樂樂分公司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