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EV-113-中補-3104-202411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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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04號 原 告 劉大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萬4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