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EV-113-中補-3134-202411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江平和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8633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504元) 1 利息 4萬504元 99年2月10日 113年8月12日 (14+185/366) 15% 8萬8,129.4元 小計 8萬8,129.4元 合計 12萬8,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