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EV-113-中補-3201-202411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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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01號 原 告 蘇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 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萬3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