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EV-113-中補-3218-20241004-2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昌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