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EV-113-中補-3238-202411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8號 原 告 金翔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哲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弘毅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5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