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EV-113-中補-3289-202411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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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89號 原 告 蔡易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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