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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EV-113-中補-3304-2024110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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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珮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 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下同)7萬826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8,167元) 1 利息 2萬6,093元 103年11月2日 113年5月28日 (9+209/366) 5% 1萬2,486.86元 2 利息 2萬2,074元 104年3月11日 113年5月28日 (9+79/365) 5% 1萬172.18元 小計 2萬2,659.04元 合計 7萬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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