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EV-113-中補-3367-202410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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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 原 告 陳倫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伶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2,041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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