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EV-113-中補-3380-202410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80號 原 告 林咨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萍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及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足使原調解成立 內容失其效力,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 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而核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0元(即兩造前於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540 0號號調解成立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