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EV-113-中補-3383-2024102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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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83號 原 告 劉靜如 被 告 阮泰華 于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 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 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中市○○區○○路0 段000號19樓、21樓房屋內,修復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8樓房屋不漏水為止,修復費用由被告負擔;另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因拒絕原告進入修繕導致原告受漏水損害擴 大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所提 出之補正狀中所列計之修繕費用估價總額為217,350元,參上開 說明,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350元, 併計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之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717,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