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EV-113-中補-3386-2024100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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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86號 原 告 陳明言 被 告 錡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27元(即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3,265×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日起訴時臺灣 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9=新臺幣428,32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