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EV-113-中補-3409-20241001-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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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09號 原 告 李健河 上列原告因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廷陽、陳偵惠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