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EV-113-中補-3411-202410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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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11號 原 告 方荃 原告與被告張珮筠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