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EV-113-中補-3415-202410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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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15號 原 告 徐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忠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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