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EV-113-中補-3425-202410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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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25號 原 告 林美伶 原告與被告林浩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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