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EV-113-中補-3429-20241008-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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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 原 告 李皓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炳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