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EV-113-中補-3449-20241009-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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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49號 原 告 周冠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國雄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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