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補-3454-20241022-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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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4號 原 告 張云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曖狗狗生活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寵曖狗狗生活館法定代理人駱彩霞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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